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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失窃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被判承担40%责任
发布日期: 2010年4月20日 点击: 2486
     一名小偷在小区保安眼皮底下乘电梯公然入室盗窃南昌市民德路某小区业主程倩(化名)家,在协商无果情况下,业主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向物业公司索赔22704元。经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3月10日判决,物业公司因疏于管理承担40%责任。律师提醒业主被盗后索赔要注意固定证据。
  业主:小偷在保安眼皮底下入室盗窃
  2007年7月3日傍晚,一男子罗某在南昌市民德路某小区保安的眼皮底下进小区乘电梯,堂而皇之地进入业主程倩家中盗走黄金戒指等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7704元。案发后,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后,程倩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以“对程倩的特定财产并不承担保管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程倩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在起诉状中,程倩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约定对小区严格管理,对来访人员登记制度不完善,由于其违约行为,才使她的财产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她直接经济损失22704元。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物管:对业主特定财产并不承担保管义务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在履行服务职责时无任何疏忽,程倩的损失应直接向盗窃者索赔。
  “对程倩黄金戒指等特定财产,物业公司并不承担保管义务。”物业公司认为,程倩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合同中的安全防范义务,并不等同于财产保管义务”。该安全防范义务指的是,对居住小区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因此,程倩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被盗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还提到一个客观情况:“由于该小区为商住两用,有多个进出口,物业公司不能约束外来人员进出大厦。”物业公司称,况且物业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定时对整座大厦进行巡查。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中无任何过错。
  法院: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承担40%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小区的业主,程倩在案发前一直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双方已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于程倩的损失,是因罪犯罗某从小区门口乘电梯自由出入盗窃作案直接所致,而物业公司对小区出入口疏于管理,属未适当履行其安全防范义务。
  3月10日,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物业公司对程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赔偿金额由法院酌定为程倩损失17704元的40%,即708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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