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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房管物价局联合发布生活垃圾服务费合并收取意见
发布日期: 2011年9月5日 点击: 2663
    各区城管局、房管局、物价局:
    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均已实行了生活垃圾服务费和水费“合并收取”。为做好物业管理小区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工作,确保“合并收取”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物业管理小区环卫作业服务的正常运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武政规【2011】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共同研究,现就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的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按以下方式实行:
   (一)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按5元/月·户标准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以总表计量的物业管理小区,其生活垃圾服务费经城管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按双方共同确认的户数及缴费金额,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垃圾清运所需费用。
   (三)物业管理小区的商业经营门点,属抄表到户的,由经营者按照城管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属总表计量的,由城管部门先行与各商业门点的经营者书面确认缴费金额,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由其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2011年7月1日起,物业管理小区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且其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含有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居民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的消费单据按5元/月·户标准在物业管理收费中对其予以扣减;直接抄表到户的商业经营门点,且其缴纳的物业费中含有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商业经营门点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的消费单据按0.10元/m2·月标准在物业管理收费中对其予以扣减。
    三、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部分清扫保洁费用,原则上由城管部门依照市物价局、市城管局武价房【2005】104号文件规定,按2元/月·户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返还;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小区内商业经营门点部分清扫保洁费用,由城管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返还比例,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返还的具体办法为: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小区,其生活垃圾服务费经供水企业收取后,城管部门提供缴费户数清单,经与物业服务企业核实,由城管部门在次月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的比例返还物业服务企业。
    四、“合并收取”实施后,物业管理小区的环卫作业服务按现行模式运行,即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的清扫保洁,环卫作业服务单位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双方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小区的环卫作业服务工作。城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环卫作业服务质量的监管,确保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五、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小区自实行“合并收取”之日起执行。
 
                                            市城管局
                                            市房管局
                                            市物价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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