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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打架并咬伤对方主人 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7日 点击: 1075

原标题:哈士奇欺负金毛,还咬伤金毛的主人,这案子法院这样判了

楚天都市报1210日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 陈娟 杨兰)哈士奇和金毛犬狗咬狗,金毛犬的主人李先生上前拉开哈士奇,却被武汉物业公司哈士奇咬伤右手小指。李先生将哈士奇主人王先生告上法庭。近日,经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哈士奇犬主王先生承担8成赔偿责任。

去年1130日上午7时左右,青山区的李先生牵绳带着自家的一只金毛狗和一只雪纳瑞犬在钢都花园某街心公园桥墩附近散步。正好遇到王先生携带了一只哈士奇和一不知名犬在此溜达,哈士奇没拴狗绳,由于无人牵引,哈士奇突然冲向金毛犬,咬住金毛犬脖子不松口。

李先生一看着急了,为了保护爱犬,情急之下上前拉开哈士奇,却不料哈士奇反一口将其右手咬住。李先生顿感一阵剧痛,他摘武汉物业公司下手套一看,自己右手小指几被咬断。他立即到医院进行接指手术,并办理了入院手续。

随后,李先生向派出所报案,几经协商后,王先生仍未支付相应赔偿金。

随后,李先生将王先生诉至青山区法院。李先生诉称,王先生作为哈士奇的饲养人,没有为其拴上狗绳且放任其自由活动,从而导致自己遭受哈士奇的攻击,王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此次事件也给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求王先生赔偿医药费用等66537.49元及5000元精神损失费。

王先生则认为李先生主张费用毫无依据,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的受伤与自己的爱犬有关。而且李先生伤情并未构成伤残,即使认定被告存在一定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应支持。王先生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李先生的伤情与其没有关系。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点,李先生武汉物业公司是否被王先生携带的哈士奇犬咬伤?王先生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及李先生实际损失是多少。

结合证人证言、报案记录和就诊病历,法院认定李先生的右手小指受伤为王先生携带的哈士奇所咬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王先生携带两只狗外出,其中哈士奇犬属武汉市限养区内禁养犬只品种,未拴犬绳,以致该犬将李先生咬伤,应作为犬只的管理人对该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李先生也携带两只狗外出,其中金毛犬系大型犬,也属武汉市限养区内禁养的犬只,李先生是在两只狗打架过程中上前拉住哈士奇犬被咬伤,其对本次损害事件的发生存在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经综合考虑,法院裁定王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经核定,法院认定李先生各项经济损失为11067元,王先生赔偿8000余元。因李先生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武汉物业公司残,故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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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犬和哈士奇是否为大型犬,记者采访了武汉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这两种犬类属于大型犬,为武汉市限养区禁养犬。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限制武汉物业公司养犬区。在限养区内,除规定的禁养犬品种(市民可登陆武汉治安微信公众号查询)外,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此外,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据悉,明年武汉市将执行新的物业法,其中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武汉物业管理1万元以下罚款。(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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