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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降暴雨奔驰车被淹 小区物业赔偿9万多元
发布日期: 2010年4月20日 点击: 2285
   张先生将奔驰车停在小区车库,不料一场大雨后车子被淹,造成损失近10万元。物业公司认为天降暴雨属不可抗力,拒绝赔偿,张先生无奈诉诸法院,3月27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经二审审理,物业公司被判全额支付张先生的损失。
    张先生家住常州新北某小区,2005年,他买了小区的地下车位。2007年7月3日晚,张先生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到车库。当晚突降暴雨,第二天早晨,张先生发现车库部分被淹,自己的车子未能幸免。当年9月11日,奔驰4S店出“车辆损失证明”,证明张先生的轿车因浸水时间较长,导致电路、零部件及内饰损坏,贬值损失估算为18万元。在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未果后,张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新北法院。
    审理中,法院委托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奔驰轿车因水淹产生贬值的损失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认为,贬值损失为96500元。物业公司认为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自己已尽到管理责任,再说即使存在车辆损失,张某也有疏忽,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天降暴雨,首先有天气预报可预知,其次,当暴雨来临时也并非不能避免和无法克服,可以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排水措施,或者当排水措施不能够避免车库被淹时,可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开出车库等。因此,本案的天降暴雨并非不可抗力情形。虽然险情发生时,物业公司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在险情无法排除时未及时通知车主导致车辆被淹受损,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的物业管理责任,故其对车辆被淹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业主将车辆停放于车库,其有理由相信车库是安全之地,具备避免车辆遭受风雨等自然界侵蚀的应有条件,故其对车辆被淹的后果无任何过错。
    去年8月27日,新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抗辩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且业主也有过错等理由不能成立,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965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去年12月21日,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于日前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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