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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 2018年5月21日 点击: 1010

1. 现状

( 1) 物业管理规模不断扩大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城市住宅小区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格局,并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而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截至2012 年,我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营收值已达到25734. 8 万元,同比增长10. 2%。物业服务百强企武汉物业公司业物业服务费收入占各类物业服务费总收入的54. 9%; 商业物业、办公物业和其他类型物业在物业服务费收入的占比均有小幅提升,同比分别增加1. 1、0. 4、0. 9 个百分点。目前,全国物业管理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的城市已达50% 以上,深圳等一线城市已超过95%。

( 2) 物业管理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原国家建设部于1994 年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 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制度。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物业管理武汉物业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如深圳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开创了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的先河。1998 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通知》系统地提出了要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体制。2003 年6 月8 号国务院颁布了武汉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2007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经重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对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做了进一步的强调。

2. 问题

( 1) 服务质量差,治安状况差,乱收费现象严重首先,在服务质量方面,据《中国房地产报告》引述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 在与购房有关的问题中,95% 的消费者最关心的是物业管理问题; 武汉物业公司在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程度调查方面,41% 的被访者表示“非常不满意”,22% 的被访者表示“不满意” 12% 的被访者表示“比较满意”,2%的被访者表示“非常满意”。上述数据表明,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满意程度较低。目前,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这三项服务均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虽然有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三项服务工作做得较好,但是更多的物业管理企业连售房时承诺武汉物业管理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也不能兑现: 公用楼梯、道路、绿地无人清扫; 垃圾遍地、下水堵塞、污水漫溢、臭气熏天亦无人过问。 次,小区治安状况差是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担忧的问题之一。小区居民家被撬武汉物业公司,自行车、摩托车、甚至汽车被盗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小区大门口处的门卫形同虚设,小偷可以长驱直入; 有的小区雇佣退休工人看楼护院,虽臂缠袖章坐在楼道前,但实为聋子耳朵,无济于事; 有的小区虽然组织了巡逻队日夜巡逻,但仍难保小区的安全。

再次,在物业收费方面,由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导致有些物业管理者乱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武汉物业管理从而使居民不堪重负,怨声载道。例如,据《大同日报》报道,大同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每年受理的价格举报、咨询中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乱收费问题占43%,位居第一。

( 2) 市场化程度低,经营模式单一

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均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着密切关系,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或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组建,或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直接委托。这使得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剥夺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权利和契约自由。也就是说,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武汉物业公司一旦开始管理某个小区,别的物业管理企业就再也没有机会或是很难再进入该小区从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 3) 业主委员会或无或涣散,无力制约物业管理企业

目前,我国大多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为或无或涣散的状态,这使得业主无力制约物业管理企业的任何行为。而业主委员会或无或涣散的原因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来看,《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但并无任何硬性的程序性规定。由于小区业主的松散性,武汉物业公司使其很难自主产生业主委员会,而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广大业主不可能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进而不能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另一方面从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及发展来看,业主委员会的运转需要自筹活动经费、自建管理制度、自找办公地点。由于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转缺乏强制性的相关规定,致使截至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小区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少数小区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其运转亦处于松散状态,不能有效地开展活动,武汉物业公司说其有如形同虚设亦不为过。以武汉市江岸区岔马路金洲花园小区为例,由于收费不到位及人员流动问题,业主委员会于2005 年成立后仅维持两年便于2007 年解散。在业主委员会或无或涣散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几乎处于武汉物业公司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的状态,而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后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即使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严重的问题,其亦不会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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